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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春宏

    • 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硕士生导师
    • 性别:男
    • 毕业院校:北京大学
    • 学历:博士研究生毕业
    • 学位:博士
    • 在职信息:在职
    • 所在单位:语言科学与资源学院(语言科学研究院)
    • 学科: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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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学札文

    令人纠结的“村长”和“行政村”(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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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8-25

      博客标题:令人纠结的“村长”和“行政村”(2013)

      内容:

      令人纠结的“村长”和“行政村”

       

      北京语言大学  施春宏

       

       

      《咬文嚼字》编辑部20111221日公布了“2011年十大语文差错”(《咬文嚼字》2012年第1期),其中第七项是关于“村长”的使用的。具体内容如下:

      媒体上容易误用的一个称谓是:村长。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主要领导称“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媒体在报道当下农村新闻时,经常把“村主任”误称为“村长”。这是语言运用中的滞后现象。

      《咬文嚼字》2012年第3期“一针见血”栏目有一则短文《“行政村”早已撤销》,文中说:

      《人民日报》多次出现“行政村”的提法,2011年12月29日第13版《河南火患“上户口”》一文又有一例:“以行政村和社区为‘中网格’。”这显然属于误用。

      并引《辞海》对“行政村”的释义为:“我国革命根据地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部分地区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一般是由几个自然村组成。1954年乡政府成立后,行政村撤销。”同时还指出,《宪法》第三章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文章进而指出:“由此可见,‘行政村’是一个历史词语。媒体继续沿用这一提法,是很不妥当的。”

      上述两则短文分别对当下“村长”和“行政村”的使用提出了批评,认为“村长”实际是“村主任”,“行政村”实际上是“村民委员会”。

      然而,现实交际中还是“村长”来“村长”去的,也有说“行政村”比说“村委会(村民委员会)”更方便甚至更到位的。这样,“村长”和“行政村”的使用就不是简单的正误问题。这就值得进一步深思了。

      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我们首先对“村长”和“行政村”这两个称谓的概念内涵做一个简单的历史回溯。先说“行政村”问题,再来谈论“村长”问题。

      “乡(民族乡、镇)”是中国大陆现行政权体制中最低一级政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就曾设立乡政权,但在1958年实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后撤销。在实行“人民公社”政权体制期间,人民公社下辖的农村基层组织由“行政村”变为“生产大队”(简称为“大队”),生产大队又由“生产队”(简称为“队”)组成。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负责人分别叫“大队长”和“队长”。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恢复乡政权,1985年之后人民公社的体制基本结束。同时恢复原来“村”的体制,其管理组织称作“村民委员会”;而“生产队”则基本按照其辖域直接过渡到“村民小组”(常被简称为“组”)。

      然而,这样一来,农民们的日常生活中就有了两个“村”的概念,一个是作为一级基层组织的“村”,即所谓的行政村;二是作为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即所谓的自然村。一般情况下,自然村小于行政村,几个相邻的自然村可以构成一个行政村。也有一个自然村因规模较大,为了管理方便,被划分为几个行政村。还有一个自然村就是一个行政村。

      显然,“自然村”的概念实际上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村民管理单位,而是指由于“自然”原因而形成的村落,是一个地理空间概念,常受地理环境(如同处一个山沟、同在一个路边)、文化特征(如家族、户族等;当然这也需要以同处一地为前提)等的影响。虽然它也常常作为最基层的村民管理单位,但两者毕竟不是一回事。而现行的“村”总体而言不是一个空间概念(虽然它确实管辖着某个空间地域),而是一个行政单位。可见,此“村”非彼“村”。当我们说“去村里办点事”或“找村领导盖个章、签个字”时,一般指行政意义上的“村”;当我们说“张村的姑娘嫁给了李村的小伙子”或“遥望家乡的小山村”时,一般指自然形成的“村”。行政村下设若干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一般以自然村来划分。

      由于存在着同一个语音形式的“村”,而且两者又常在同一个交际场合出现,这样在实际交际生活中就容易出现混淆。也就是说,当我们介绍某个“村”时,就容易发生歧义,到底是哪一种“村”?出现了歧义,为了使交际有效进行,就需要一些消歧的手段。对此,结构语言学在分析语言现象时有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即区别性原则。移之于实际交际中,也是通过采取相互区别的手段来达到凸显差异的目的,从而使交际及时、有效、到位地进行下去。就目前交际系统中的各个称谓的本质及其关系而言,只有用“行政村”和“自然村”来区别,才能消解这种歧义,实现交际效果。此时的“行政村”已不同于以前的“行政村”,所以搬出《辞海》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

      其实,“行政村”的使用,还有一个动因在推动。“村民委员会”只是一级基层管理组织的称谓,它是由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因此“村民委员会”并不含有地理空间的内涵(虽然它必然管理着相关的地理空间)。这样,在介绍与地理空间有关的“(行政)村”时,用“村民委员会”是无法表达的。如“村里所有的山头都栽上了果树”,总不至于说成“村民委员会里所有的山头都栽上了果树”吧。即便说“县领导下到村里进行调研”,也跟“县领导下到村民委员会进行调研”意思不同。

      由此可见,“行政村”的现实使用既有可能性,更有必要性。而以前称作“大队”和“生产队”就没有这样的问题。笔者老家的村民还常常用“大队”和“(生产)队”的说法。这既体现了称谓的惯性(滞后性),也说明了称谓中区别度的必要性。另外,笔者基本上没有听到“村民小组”的说法(除了在书面材料和居民身份证、土地使用证等上面看到外),因为它纯粹是个管理层级的名称,而不能代替原来的“(自然)村”。

      再来说“村长”。刚好在写着此文的时候(2012729日),我父母从安徽老家来北京看我们。我问他们,怎么称呼“村”里的头儿和“队”里的头儿,他们说就叫“村长”啊,“队长”啊。“队”在制度上都不存在了,而“队长”却还存在,因为“队”作为自然村而存在着,又不能叫“村长”,因此,“队长”是折中后的较优选择(因“组”基本不在口头使用,故没有什么人用“组长”来称呼村民小组组长)。语言交际中的很多现象都是折中后的结果,对此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此所谓没有最好,只要更好。而“村长”呢,固然可以叫“村主任”,但对当下的农民而言,“主任”的称呼太官方了、太书面了,而“X长”既有官方性,也有民间性。所以,在老百姓的口中,仍然叫“村长”,虽然选举的时候,官方叫“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而老百姓仍然叫“选村长”。因此,“村长”是个可理解、可接受的误用,如果算误用的话。这是“语言运用中的滞后现象”,但也在提醒我们,我们社会管理工作者调整社会关系、人际关系时的某些做法,是否有些“超前”或者“超范围”呢?可以与之相比较的是,城市里的“街道办主任、居委会主任”就没有混用、误用的情况,一者是因为没有混用的形式存在,二者在管理机构的设置过程中没有多少反复、变动的情况;三是城里人对“主任”类的称谓似乎比乡下人更容易接受。这是否还涉及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即:在社会关系、成员关系比较稳定的地方,其称谓等语言生活的惯性是否也更强一些呢?如果真的如此,就更是在提醒我们的管理者,在这些地方改变称谓更要慎之又慎。有时,称谓的改变还跟移风易俗有关,与语用心理有关。即便确有改变称谓的必要,也许还要区分不同层次,在不影响交际值的情况下,允许一些选择性交际方式的存在。

      语言生活和实际规定较劲的事常有发生,有时并非是语言使用本身的问题。这也提示我们的管理者,在设立和命名群众性组织的过程中,最好参考一下实际使用者的交际习惯,不一定要完全依据学理上的逻辑关系,生活中自其自身的事理逻辑,而事理逻辑在交际中的制约作用也许更为显著。这也许蕴涵这更高层次的学理。这正体现了我们在判断语言现象的交际价值时所坚持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语言生活虽然是复杂的,但仍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语言交际是学理(潜在的)、事理、常理相互作用的结果。

      由“村长”和“行政村”的使用及其引发的讨论可以看出,关于语言规范使用中的交际值问题,还需要深入探讨。如何有效地将语言规范化过程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策略结合起来,如何认识和区分语言规范化的不同层次,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的工作。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比较高的交际值。我们在做语言规范化研究中反复强调要将交际值作为语言现象规范与否的原则性标准,就是基于我们很多规范工作、规范评议实际上都是以外在于语言生活的要求来“规范”语言交际,让语言现象来迁就某些规定、迁就某些理论。